第十七条 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单位议事且所议事项确需超过当年限额标准筹资筹劳的,筹资筹劳方案经全体筹资筹劳对象讨论同意,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八条 经审核批准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予以登记。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民负担监督卡及时分发到农户,并张榜公布筹资筹劳的事项、标准、数额。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登记和公布的事项、标准、数额收取资金和安排出劳。出资出劳后,应当立即向出资或出劳对象开具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收据(付款凭证)。
第十九条 属于筹劳的项目,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或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后,可以资代劳。
以资代劳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劳动保障等部门根据当地农村劳动力平均工价水平提出工价标准,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于每年年初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村民应当执行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筹资筹劳方案。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说服教育,也可以按照村民会议通过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筹资筹劳筹集的资金,属本村村民集体共有,应纳入村级财务管理,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所议事项以外的开支。
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由村民代表参加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筹资筹劳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筹资筹劳纳入村级财务公开内容,并对所筹集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