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代表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人数较多、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或分片区召开。
村民委员会在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前,应当做好思想发动和动员组织工作,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民主议事。议事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吸收村民合理意见,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村民会议审议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审议的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农户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形成的筹资筹劳方案,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
第十三条 相邻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筹资筹劳项目,应当由受益村协商、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按照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的办法实施。
第四章 筹资筹劳的管理
第十四条 筹资筹劳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区县(自治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五条 向农民筹资筹劳实行限额管理,每人每年筹资金额不得超过所在区县(自治县)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数量不得超过5个标准工日。各区县(自治县)筹资的限额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统计部门研究提出,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于每年年初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工程量较大,实施时间较长,所需资金较多的项目,可以一次议事,分两年实施。
经全体筹资或筹劳对象同意,按程序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可以按限额标准一次性筹集两个年度的资金或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