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得纳入筹资筹劳范围:
(一)不涉及本村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建设所需费用和劳务。
(二)大中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学校建设和维护、五保户供养、民兵训练等不应由农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
(三)偿还村级非公益性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
(四)应由农户自行承担的非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项目所需费用和劳务。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项目。
第七条 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
根据受益主体和筹资筹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所议事项或受益对象只涉及村内部分村民的,可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单位议事,并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
第九条 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
(一)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筹资。
(二)因病、伤残或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
第三章 筹资筹劳的程序
第十一条 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提交筹资筹劳事项时应一并提交筹资筹劳方案,详细说明拟实施事项的目的、性质、用途、实施期限、投资投劳数量、资金来源、筹资筹劳预算等情况。
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会前应当向村民公告,广泛征求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会前应当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