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0年第3号)
《
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已经2010年4月1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4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消防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事业所需经费单列,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第八条 自治区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科学研究、技术创新,鼓励使用先进的消防技术和设施。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十条 每年的11月9日为自治区消防安全宣传活动日。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火灾预防、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消防科技研究、参加灭火以及应急救援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