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七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调整城乡规划的,依法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七条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依法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市、旗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旗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 未依法组织编制各类行业专项规划的;
  (三) 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道路、广场、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湿地、防汛通道、消防通道、人防工程、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用地的用途的;
  (四) 批准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以及城际公路两侧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进、扩建影响大气环境质量和水资源质量的项目的;
  (五) 批准在城市已建成和规划确定的绿地、广场、主要道路的地下空间进行商业开发的;
  (六) 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做出规划许可的;
  (七) 建设规划许可证延期超过一年的;
  (八) 低于本条例规定的住宅建筑间距批准建设项目的;
  (九) 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苏木乡嘎查村庄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十)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苏木乡嘎查村庄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十一) 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十二) 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十三) 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七十九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 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 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四) 对未取得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建设工程核发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或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
  第八十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