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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

  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时,应当按照成员人数的百分之四十配备候补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缺员时,应当由候补成员递补。候补成员全部递补为成员后仍有缺员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

  分期开发的物业达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时,一般选举五名业主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以后各期交付使用时,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增选成员。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四)身体健康,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五)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

  (六)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内容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其成员资格自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

  (一)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二)有违反管理规约或者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五)有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等不履行业主义务行为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二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换届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督促其按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印章和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区、县房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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