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审批权限划分的通知
(办字〔2009〕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开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评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划分的通知》(办字〔2009〕3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邢台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权限划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2.造纸、电镀、印染、酿造、电子、建材、制革、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矿业采选(有色金属除外)、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化工等对环境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3.总投资一亿元以上的其它建设项目。
二、扩权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划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2009〕36号文件执行。
三、除国家、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于每月底前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备案。
四、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分级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要严格落实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严格落实审批权限划分的要求,严禁越权审批和拆分审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撤销环评文件审批决定,同时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