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市、区)环境保护目标管理
考核办法的通知
(办字〔2009〕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县(市、区)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邢台市县(市、区)环境保护目标管理
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污染减排,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根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标
考核内容分为环境质量改善、污染减排、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保护与建设四个方面。环境质量改善包括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水环境质量改善2项指标;污染减排包括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削减2项指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污水处理厂建设与运营、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2项指标;生态保护与建设包括造林绿化、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环保创建和秸秆禁烧4项指标。
二、考核程序
(一)各县(市、区)自评
1.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初印发年度环保责任目标,明确考核指标具体要求和计分办法。
2.各县(市、区)政府根据责任目标内容,将考核目标分解到各相关部门、单位,抓好督促落实。
3.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年度环保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年度考核自评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于次年1月上旬报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直有关部门评分
每年1月至2月,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结合日常工作情况,对各县(市、区)上年度考核指标进行评分,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有关数据。其中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水环境质量改善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评分;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削减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评分;污水处理厂建设与运营、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由市建设局负责评分;造林绿化由市林业局负责评分;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评分;环保创建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建设局负责评分;秸秆禁烧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农业局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