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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重点农产品购进价格信息采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要掌握纳税人购进产品价格信息,参照标本价格信息,有针对性地实施日常税源监控,指导纳税人规范帐务核算,监督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避免纳税人利用虚抬购进价格的方式虚抵进项税额。
  第十七条 各级国税稽查部门在实施稽查过程中,可以参照标本价格信息数据确定检查对象或检查重点。
  第十八条 各市局应根据实际,将采集、汇总、公布等相关环节工作进行细化、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
  第十九条 国税机关公布的标本价格信息,为国税机关内部用于税源管理、税务日常评估检查、税务稽查等工作提供参考,不得用作他途。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采集、公布的价格均为含增值税价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一:
  市国税局标本价格公布表

  所属时间:  年  月          单位:元/公斤

产品名称

规格(或等级)

标本价格

最高价格

最低价格

备注

一、植物油原料

     

1、大豆

     

2、花生

     

3、籽棉

     

……

     
      
      
      

二、禽畜

     

1、鸡

     

2、羊

     

3、猪

     

……

     
      
      
      
      

三、棉花

     

1、籽棉

     

2、皮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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