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重点农产品购进价格信息采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每年1月30日前各市级国税局对辖区内纳税人进行筛选,选取财务制度健全、财务人员核算水平高,纳税信誉评定级次较好、抵扣重点农产品在全市同品种所占比重较大的纳税人,作为“标本纳税人”,进行价格信息采集。标本纳税人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动,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当年新增重点农产品大型企业,可以增减。各市选定每种农产品的标本纳税人,原则上不得少于5户。
  第八条 每年2月15日前,各市局将确定的重点农产品、标本纳税人向全市公布。
  第九条 每月申报期结束五日内,市级国税局根据标本纳税人上月购进重点农产品的数量、金额、平均单价、最高单价、最低单价等信息,汇总填制《标本纳税人重点农产品价格采集汇总表》(附表二)。在填制该表时,应尽可能包括标本纳税人当期购进重点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专用发票情况下的价格。
  第十条 各市级局价格信息管理人员要对标本纳税人的重点农产品购进价格信息数据进行审核,对存在异常的,经落实,在排除计算或报送环节错误后,纳入归集、汇总范围。
  第十一条 各市级局运用加权平均法分产品、规格(或等级)计算出全市平均价格,在参照其他渠道(如:政府网站)获取的价格信息的基础上确定全市重点农产品标本价格信息,填制《--市国税局标本价格公布表》,并于每月月底前将该信息通过内部网站公布,供本市国税系统查询使用。
  第十二条 重点农产品标本价格信息公布后,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所辖纳税人重点农产品价格信息与标本价格信息比对,清分出辖区内重点农产品价格高出标本价格标准比率(标准比率由各市局每年1月份确定,标准比率不得高于20%)的“价格异常纳税人”。
  第十三条 “价格异常纳税人”确定后,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要立即通知该纳税人,纳税人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要书面说明价格异常理由并举证。
  第十四条 纳税人提供说明和举证不能解除价格异常疑点的,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利用纳税评估系统中纳税人备案信息,运用相关方法和模板,对纳税人价格异常进行审核分析。经审核分析发现纳税人存在虚高价格、虚抵税款的,应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核实,发现问题的按照现行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对一年中累计6个月购进价格高出标本价格标准比率的,税源管理部门要依照规定对其进行纳税评估。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