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抵扣审核管理的意见
(鲁国税发〔2010〕6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农产品收购发票(以下简称“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的抵扣管理,堵塞管理漏洞,现就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抵扣审核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国税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应本着全面、严谨、细致和规范的原则按月进行审核。对于纳税人数量较多,其他抵扣凭证数量较大的单位,不能对其他抵扣凭证逐一进行审核的,可以按照抵扣凭证的种类,确定相应额度进行审核,具体额度由主管国税机关予以确定。
二、对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审核实行层级审核制度,采取预审核和复审复查相结合方式进行。预审核环节,主要负责申报抵扣凭证的基本情况,如凭证票面、相关资料、抵扣清单等电子信息进行初审;复审复查环节,主要是按月对纳税人申报进项税额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和申报抵扣税款情况的重点落实。预审核环节应于纳税人申报前,由办税服务厅或税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复审复查环节应于纳税人申报当期月底之前,由税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三、预审核环节审核内容及具体要求
(一)货运发票
1、审核货运发票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是否填写齐全;
2、审核公路内河货运发票是否通过认证;
3、审核货物名称与其经营范围是否具有相关性。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1、审核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以及相关单证(如银行对账单);审核时,要看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符合开具、抵扣等规定要求,项目填写是否齐全;能否提供相关单证。
2、核对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纸制抵扣清单及抵扣清单电子信息的一致性,保证专用缴款书号码、进口口岸代码、进口口岸名称、填发日期、税款金额等项目一致,采集抵扣凭证份数与清单采集信息记录数目相符,纸质清单数据和清单电子信息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