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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办理指南》的通知(2010修订)[失效]


  省级、市级国税机关对专用发票限额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业务流程

  (一)企业申请

  企业根据申请条件,提报相关申请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专用发票限额使用、变更等申请;

  (二)受理申请

  由办税服务厅负责专用发票限额核定申请的受理工作,并当场核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经核对一致且申请材料齐全,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企业书面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申请材料移交税源管理单位进行实地核实。

  (三)实地核实

  由税源管理单位负责进行实地核实,主要核实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实地核实报告。实地核实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核实的主要内容有: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书面申请报告是否与企业实际情况一致,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规定标准,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是否一致;

  2、实地查验实际库存货物情况,对属于异地存放的,应由企业提供货物存放的有关证明材料;

  3、企业申请调高专用发票限额的原因,是否有相关合同、协议或已认证的进项发票原件等;

  4、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重点核实的其他内容。

  (四)核定审批

  增值税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专用发票限额核定审批的管理工作, 要求做到程序规范、资料齐全、据实核定、严格审批,并自受理企业书面申请报告之日起的第20个工作日内做出专用发票限额审批决定。在第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时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审批结果为:予以批准、不予批准和延缓(暂缓)批准等。做出予以批准的,向申请企业颁发、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做出不予批准和延缓(暂缓)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和延缓(暂缓)批准理由书面告知纳税人;

  (五)信息维护

  最高开票限额批准后,先由发票发售部门负责对CTAIS系统中专用发票限额核定信息进行录入、调增、调减等维护工作;后传递到防伪税控发行部门,对企业防伪税控系统发行信息进行调整。信息维护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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