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主要销售单位价格在100万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货物的企业,可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
(3)主要销售单位价格在10万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货物的企业,可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
(4)主要销售单位价格在1万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货物的企业,可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
6、对企业偶然发生大宗交易业务,且单笔销售额超过已核定的最高开票限额的,经企业提出申请,可按实际交易金额的上一位确定其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对原核定标准进行临时修改,按实际交易规模限额限量供应专用发票,并于5个工作日内恢复到原核定标准。
7、对有分开票机的企业,分开票机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高于主开票机的最高开票限额。
以上所指“年增值税销售额”为上年度公历1月1日-12月31日实现的增值税销售额。若上年度年增值税销售额达不到规定限额,当年经营期又不满一年,但当年经营期内实现增值税销售额已经达到规定限额,并且企业提出申请的,可以按照上述标准进行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核定。
以上“换算当年预计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方法是:
预计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当年实际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月份*12。
三、申请材料
企业提出专用发票限额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基本生产经营情况书面报告原件;
(二)企业法人、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原件;
(四)《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五)对企业偶然发生大宗交易业务的,需要提供相关购销合同、协议或已认证的进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等;
(六)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以上材料,纳税人应当承诺其内容真实、可靠、完整,并加盖公章,其中原件核实后退还企业。
四、实施机关
专用发票限额审批管理由区县税务机关负责实施。具体部门职责为:增值税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专用发票限额核定的管理工作;办税服务厅负责专用发票限额核定申请的受理工作;税源管理单位负责进行实地核实;发票发售部门负责对CTAIS系统中专用发票限额核定信息的录入、调增、调减等维护工作和发票发售工作;防伪税控发行部门负责对防伪税控系统中和企业开票用IC卡内专用发票限额核定信息的录入、调增、调减等维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