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办理指南》的公告(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3月5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0日)废止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办理指南》的通知
(鲁国税发〔2010〕6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管理,省局根据工作实际,重新修订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办理指南》,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鲁国税发〔2006〕192号相关条款自文到之日起停止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办理指南
一、法律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规定:经国务院确认,税务行政许可包括......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区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的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要严格审核,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既要控制发票数量以利于加强管理,又要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中有关对新办商贸企业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