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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


省政府各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意见》和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要求,结合我省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我省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法规清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指导原则

  本次法规清理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围绕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目标,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现行地方性法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找出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更好地发挥地方性法规在我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

  法规清理工作的指导原则:一是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立足于人的全面发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二是坚持服从和服务于全省工作大局,全力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将立法与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与部署相结合,及时对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或者进行修改,使法规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要求。三是坚持法制统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是宪法立法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之间应当相互协调、衔接,不得相互矛盾。四是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在清理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有多少问题就解决多少问题;对于查找出的问题,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轻重缓急,有针对性、有重点、分步骤地加以解决。

  二、法规清理的范围

  这次地方性法规的清理范围是我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重点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前制定且没有作过系统修改的地方性法规,着重解决法规和法规规定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主要围绕以下四类问题进行梳理和研究:一是地方性法规或法规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国家确定的区域发展战略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二是地方性法规或法规规定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一致的;三是地方性法规规定之间明显不协调的;四是地方性法规操作性不强,需要也有条件加以细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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