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和师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为加强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保证培训质量,根据《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沪卫科教[2010]5号),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制定了《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和师资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和师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培训医院的申报及评审认定
第一条 为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和师资管理,保证培训质量,根据《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以下简称“培训医院”)是本市住院医师接受规范化培训的场所。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均可申报培训医院,一家医院可同时申报多个住院医师培训学科。
第三条 全科医学科培训场所由综合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同组成,由综合性医院统一申报。
第四条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市医学会组织相关学科专家,依据培训医院标准,对申报医院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市联席会议认定、公布,并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培训医院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抽查督导,每3-5年组织一次重新认定。
第二章 培训医院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 培训医院须具有满足培训所需的专业设置、教学场地、教学设备、专业书籍和期刊。
第七条 诊疗条件、设施(包括床位数、年收治病人数、年门急诊量、配备的专业诊疗设备等)和业务范围能够达到培训学科的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