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淘汰落后产能
(一)申报条件
纳入省、市政府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经市、县两级工业主管部门认定已拆除落后产能(设备和工艺)主体设备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1、《成都市工业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补助资金申请表》;
2、《成都市工业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拆除落后设备核查认定书》复印件(验原件);
3、淘汰落后产能设备购置发票、清单复印件(验原件)。
(三)支持标准
原则上按企业淘汰设备评估价值的20%或按产能给予企业一定的资金补助,单户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国家和省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申报时间
企业拆除落后产能(设备和工艺)主体设备后即可申报。
六、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
(一)申报条件
2010年当年流动资金贷款比上年末净增加,上年度在市域内缴纳税金1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缴纳税金100万元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在800万元以上的成长性(2010年增幅达30%以上)工业企业(以市统计局和市经委公布名单为准)。
(二)申报材料
1、《成都市工业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2、年末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验原件);
3、2010年内企业新增贷款合同、贷款拨付单、结息清单等复印件(验原件);
4、上年末企业贷款余额银行证明、上年度缴纳税金凭证(税票)复印件(验原件);
5、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支持标准
对企业申报当年新增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按人民银行当期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不超过一年,单户企业贴息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对重点产业中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排所属产业前五名的龙头企业和产业链关键环节的企业(以市统计局和市经委公布名单为准),单户企业贴息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四)申报时间
规模以上企业申报时间为7月15-30日,次年1月15-30日。成长性工业企业申报时间为次年1月15-30日。
七、企业房地产抵押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