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意见
(黑政发〔2010〕22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我省人口问题的统筹解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重要意义
(一)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充分体现。计划生育家庭牺牲个人利益,自觉响应党的号召,依法实行计划生育,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计划生育家庭为国家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对计划生育家庭做出的奉献和牺牲给予必要的奖励和补偿,是党和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措施。
(二)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具有积极的利益引导作用。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人口计生政策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政策导向作用。但是,目前我省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兑现不到位问题越来越突出,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面临严峻挑战,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遇到前所未有的矛盾和困难。
(三)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促进我省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必须切实关注和改善民生,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建设诚信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解决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落实问题。
二、全面履行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责任
(四)大力推进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兑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是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核心和基础。自2010年起,农村居民以及城镇无工作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当年兑现率要达到100%,机关、企事业单位要依法落实对职工的奖励。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事业单位兑现对职工的奖励,使每一个独生子女父母都能享受到法律规定的政策。
(五)着力解决转轨改制企业人员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问题。企业在实施转制过程中,应当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对拖欠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要按照规定标准足额补发;对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尚未依据《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补充养老保险的,要依法补办;对达到退休年龄的,依法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转制企业应当将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