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气象部门与公共媒体及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畅通的联络渠道,确保气象预警信息及时、准确地传递到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
6.1.2 信息保障
市气象局应在现有业务平台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市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系统,并与市政府应急平台及其他相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
健全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开展全市气象灾害普查,摸清全市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建立各种气象灾害区划数据库,编制全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指导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工作。
各级气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信息,按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报送同级政府应急办公室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重要信息和变更的信息应当立即报送。
各级气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媒体资源和公共场所预警信息发布资源进行调查了解,建立完整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资源库,明确和规范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具体发布办法,传播渠道和方式等。
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应急责任单位应及时将与气象灾害有关的信息报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各级政府和市政、水务、交通、气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各级人工影响天气组织应当加强装备、弹药的日常管理,确保一旦接到指令,能够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等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各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引导预备役部队、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气象应急救援队伍。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部门应对气象灾害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道路运输秩序;市政部门应及时做好城市道路的清障工作;交通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公路、铁路设施进行抢修;必要时,各级应急指挥部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2.4 治安保障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6.2.5 物资保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6.2.6 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