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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级政府应当拓宽社会参与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志愿者队伍和公众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9 灾害调查与评估
  气象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气象局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调查与评估,跨县(市、区)的由市气象局或其指定的单位负责。评估结果及时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气象部门,可作为救助的依据。
  4.10 新闻报道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4.11 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部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报上级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灾害发生地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报同级应急办公室、上级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民政等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5.2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 保险
  保险行业协会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5.4 调查总结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启动它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对本次应急工作进行总结,报上级应急工作管理部门。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通信保障
  以气象部门业务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和国家公共通信网络为基础,建立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信息通信专用网,确保预报、警报、天气实况和灾情的传输。
  应急救援现场应与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保持通信畅通;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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