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2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的重大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气象灾害的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蓝色)、较大(Ⅲ级、黄色)、重大(Ⅱ级、橙色)和特别重大(Ⅰ级、红色)四级。达到预警级别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发布预警。
3.4.1 在一个或多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或可能发生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并将造成一定危害和社会影响的,由事发县(市、区)及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预警(蓝色)。
3.4.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或可能发生较严重的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并将造成较大危害和社会影响的,由市及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预警(黄色)。
3.4.3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或可能发生严重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并将造成严重的危害和社会影响的,由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预警(橙色)。
3.4.4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或可能发生特别严重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并将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和社会影响的,由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Ⅰ级预警(红色)。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按气象灾害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及范围,气象灾害应急启动级别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1.1 四级响应(蓝色)。当达到Ⅳ级气象灾害预警时,由发生或可能发生地的县(市、区)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4.1.2 三级响应(黄色)。当达到Ⅲ级气象灾害预警时,由市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4.1.3 二级响应(橙色)。当达到Ⅱ级气象灾害预警时,由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1.4 一级响应(红色)。当达到Ⅰ级气象灾害预警时,由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同时由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向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请求启动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