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部分重点城建工程拆迁范围内低收入家庭购买廉租住房的实施意见

  六、被拆迁房屋和廉租住房的产权调换安置方法
  (一)对符合购买廉租住房的被拆迁户,其被拆迁房屋按证载面积拆一还一的比例调换廉租住房,拆一还一部分的廉租住房购买价款由拆迁单位从被拆迁户的安置补偿款中扣除后,直接支付给廉租住房建设单位,不足部分由购房户补足。
  (二)为加快重点城建项目的拆迁进度,用于拆迁安置的廉租住房,多层住宅扣除中央补贴资金后均价暂按每平方米2550元计算,高层住宅楼扣除中央补贴资金后暂按每平方米2650元起价计算。待房管和物价部门审定价格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多退少补。
  (三)过渡期。被拆迁户拆迁安置过渡期一般不超过一年,中兴东大街新建廉租住房交付使用日期最迟不超过2010年6月30日。
  七、权属登记与物业管理
  (一)权属登记。被保障对象购买住房后,根据《廉租住房购买合同》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字样和产权比例,并注明准予上市交易日期。
  (二)有限产权权属。以有限产权取得廉租住房的,个人购买产权不得低于50%,剩余产权部分,由市政府出资购买,被保障家庭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交纳廉租住房租金。廉租住房租金的构成包括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由市物价局根据市场租金变化情况每年核定一次,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物业管理。用于实物配租或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住户应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
  购房人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和财政部165号令)第七条规定,交纳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该资金统一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保障对象购房时代扣代管,按有关规定使用。
  八、廉租住房退出管理
  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购房户收入水平提高后,可随时增购廉租住房产权比例,购买剩余产权按原价格购买。购房户补交中央补贴资金(300元/平方米)后,取得全部产权,可将廉租住房直接上市交易。上市交易廉租住房的家庭视为自动退出廉租住房保障,且自上市交易日期10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已购买有限产权的购房户,又购买商品房的,须退出已购廉租住房,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按原购买价格收回。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