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部分重点城建工程拆迁范围内低收入家庭购买廉租住房的实施意见
(政字〔2009〕19号)
桥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妥善解决市区内部分重点城建项目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户居住面积小、购买力不足、现居住房屋拆迁后无力购买商品住房的问题,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邢台市区内顺德路南延及配套工程、邢州路片区改造工程和中兴东大街旧区改造工程。
二、购买条件
(一)上述拆迁范围内需要安置,且有购买廉租住房意愿的被拆迁户。
(二)需拆迁安置的被拆迁人购买廉租住房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当地城市居民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5倍以下(2009年,年人均总收入在10310元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保障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要向社会公布。
三、廉租住房销售管理
(一)销售房源:中兴东大街旧区改造项目新世纪嘉园小区内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
(二)销售价格:廉租房销售价格由邢台市中兴东大街现场改造指挥部提供核算成本价,并将成本价中的中央补贴资金(300元/㎡)直接优惠给廉租住房购买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对其进行联合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销售地点:设在中兴东大街现场改造指挥部,并安排专人负责接收申请人材料、审核购买人资格。
四、购买廉租住房的申请程序
申请购买廉租住房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登记--轮候”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住房保障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证件材料:
1.符合我市廉租保障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即: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住房状况证明、廉租住房补贴发放存折);
2.有房户应提供现居住房屋的所有权证或相应权属证明材料;
3.被拆迁户应提供拆迁补偿协议或相关证明材料;
4.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当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