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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

  4.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作《药品经营许可证》;涉及特殊管理药品经营资格的认定,毒性中药饮片按照市局的审核结果,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按照分局主管局长的审核结果,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录入相应范围,内容完整、正确、有效,格式、文字、加盖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公章准确、无误;
  5.需整改的制作《药品经营企业换证整改通知书》;不准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须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6.在制作证件的同时将行政许可结果登陆市药品监督局数据库,由办公室上网公布;
  7.留存归档的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对准予许可的,如企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同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连锁经营方式的,还需制作《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企业换证整改通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公章;将《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认证证书》复印随卷归档;涉及毒性饮片经营范围的,将《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零售连锁企业经营特殊管理药品申请表》(1份)交市局安全监管处审核人员归档;涉及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经营范围的,将《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交分局安全监管科审核人员归档;网上填写《审批流程表(一)》,电子签章,移交市药品监督局分局受理办送达窗口人员,双方在网上《行政许可移送表(二)》下部,电子签章。
  2.在制作证件的同时将行政许可结果登陆市药品监督局数据库,由办公室上网公布。
  3.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期限:3个工作日(为送达期限)
  七、送达
  标准:
  1.通知申请人携带《受理通知书》、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对准予许可的,如企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同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连锁经营方式的,还需携带原《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特殊管理药品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或《批复》,凭《受理通知书》领取新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或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企业换证整改通知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或原《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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