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3.核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
4.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5.换证同时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同时按变更内容的标准进行核对。
岗位责任人:分局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企业作为受理凭证。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并网上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一)》上部,电子签章,于当日将申请材料转市场监督科;涉及特殊管理药品申报材料转安全监管科;市场监督科、安全监管科审核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于3日内将《补正材料通知书》返至受理人员,双方在网上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一)》下部电子签章;受理人员在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的次日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网上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一)》下部电子签章,补正告知时间。
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
5.《受理通知书》、《接收材料凭证》、《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注明日期。
期限:2个工作日
二、申请材料移送
标准:
受理人员将申请材料整理,网上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二)》上部,电子签章,同时将《受理通知书》由市药品监督局分局受理人员于受理期限(2个工作日)内转送市场监督科审核人员,交接双方须网上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二)》上部电子签章。涉及特殊管理药品的,同时将《零售连锁企业经营特殊管理药品申请表》及特殊管理药品申报材料转交安全监管科审核人员。
岗位责任人:市药品监督局分局受理人员与市场监督科、安全监管科审核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