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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
(京药监市〔2010〕49号)


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方便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75号)和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药监市[2009]89号)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对行政许可程序《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38-2-05)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程序允许药品零售企业申请换证的同时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内容。

  各分局在上述行政许可工作中务必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审核,严格把关,确保相关工作严肃、公正、合法、有效。

  附件:修改后的《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程序(38-2-05)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
许可项目名称: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

  编号:38-2-05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第十四条
  2.《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 第五条、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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