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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变更连锁经营方式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变更事宜的通知

  2.对申请材料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准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制作《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变更企业名称、连锁经营方式的,由受理窗口(科)或市场监督科审核人员将原《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认证证书》送交市场监督科,由受理窗口(科)或市场监督科审核人员制作新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认证证书》;变更连锁经营方式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按照零售(连锁)编号要求予以编排),填写《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变更栏,内容完整、正确、有效,与正本一致,加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公章;复印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随卷归档。
  3.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公章,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4.将许可决定和材料及时交市药品监督局分局送达窗口,交接双方网上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四)》,使用电子签章。
  期限:即日
  三、送达
  标准:
  1.及时将新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变更副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送交申请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加盖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准确、无误;
  2.将全部材料,包括收回的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新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变更副本复印件、《送达回执》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1份移交市场监督科审核人员。
  岗位责任人:市药品监督局分局送达窗口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进行校核,将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变更副本送交申请人,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变更企业名称、连锁经营方式的,同时收回原《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交申请人,同时将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返至申请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2.送达后3日内将全部材料,包括收回的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新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变更副本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送达回执》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1份移交市场监督科审核人员,交接双方网上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四)》,使用电子签章,由市场监督科审核人员打印《行政许可移送表(四)》,同申请材料装订,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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