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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变更连锁经营方式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变更事宜的通知

  7、变更连锁经营方式,指药品零售企业经营方式由零售变为零售(连锁),企业还应提交:
  (1)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核对后退回原件);
  (2)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出具的该企业变为零售(连锁)的证明材料。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9、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3.核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岗位责任人:市药品监督局分局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补正材料通知书》应当加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注明日期。
  期限:即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材料内容应完整、清晰;
  2.企业名称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任免书以加盖企业公章为准;
  4.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学(含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的药品零售企业,企业质量负责人应持有《北京地区县以下农村药品零售企业药学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5.交分局受理窗口(科)负责人审核,在网上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四)》,使用电子签章,签署意见后制证。
  岗位责任人:市药品监督局分局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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