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京药品监督发[2004]20号 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
5.《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京药品监督发[2004]167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期限: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个工作日
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零售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连锁经营方式由企业所在地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受理(变更企业名称、连锁经营方式的,同时办理《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变更)。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登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并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变更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变更企业名称的,还应提交: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证明文件;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的同时变更企业名称的或经营单位改变组织形式的,可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
(2)《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还应提交:
(1)企业任免决定书或董事会决议文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2)非法人企业需提供上级法人企业的任免决定书,并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3)任免后法定代表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核对后退回原件)。
6.变更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还应提交:
(1)企业任免决定书,并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
(2)非法人企业提供上级法人企业的任免决定书,并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
(3)任免后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个人简历、学历证明、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质量负责人的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核对后退回原件)。
注: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学(含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的药品零售企业,企业质量负责人应持有《北京地区县以下农村药品零售企业药学从业人员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