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变更连锁经营方式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变更事宜的通知
(京药监市〔2010〕48号)
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药品零售企业变更连锁经营方式后《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变更程序,根据《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对行政许可程序《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连锁经营方式》(38-2-04)进行修改,明确药品零售企业变更连锁经营方式后《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进行重新制证。
鉴于药品零售企业连锁经营方式变更会导致药店经营管理模式的变化,请各分局在该变更程序完成后,对企业进行一次GSP追踪检查,并做好相应记录。
附件:修改后的《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连锁经营方式》程序(38-2-04)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连锁经营方式)
许可项目名称: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连锁经营方式
编号:38-2-04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
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 第
十六条)
3.《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 第
十三条至第
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