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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
(渝农发〔2010〕93号)


各区县(自治县)饲料行政管理部门:

  全市开展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来,经各级饲料管理、执法和检测部门的共同努力,全市饲料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由于饲料品种繁多,生产企业和使用场(户)量多且分散,给饲料专项整治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从全市目前的情况看,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仍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

  各区县(自治县)饲料行政管理部门要站在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以对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增强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对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特别是要按渝农发〔2010〕40号文件要求,组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配备得力的人员,落实经费,配足设备设施,认真做好2010年饲料质量安全整治的各项工作。并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每月10日和25日前都要将整治工作情况及时报市农委畜牧业发展处(统计表用传真,文字材料用电子邮箱发送)。

  二、切实做好饲料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要认真做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农业部1224号公告发布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等饲料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我委将委托重庆市兽药饲料检测所于年内举办《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饲料法律法规的培训班,使全行业人员做到知法、守法和依法办事。

  三、加大对饲料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

  各区县(自治县)饲料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农业部2006年第73令颁布的《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的要求,对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单一饲料和精料补充饲料生产企业进行严格审核,条件不合格的企业,坚决不能发给《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对已经获证的企业,要加大监管力度,做好经常性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生产条件不合格或没认真执行相关规定的企业,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注销其《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对农业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也要按相关规定进行严格监管,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进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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