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农机安全生产法制机制建设
要以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
《条例》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生产法制机制。一是要积极争取政府重视和支持,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当地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形成一级抓一级、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二是要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将农机安全生产与农机化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督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导致重大事故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追究责任;三是修订完善《
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四是制订和完善符合我市实际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安全检验实施细则;五是制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及驾驶员考试工作规范、检验工作规范、检验员管理办法、农机安全事故处理程序等,规范培训、检验、考试、事故处理等农机监理行政执法行为。
(五)加强农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
各地农机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认真落实
《条例》关于“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的要求,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把农机安全执法车辆、事故勘察车辆、农机安全技术检测设备、农机驾驶员移动考试车和专用场所及设备作为工作重点,加强装备和信息化建设,努力改善监管手段,提高科学执法能力。
(六)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
各地一定要贯彻落实
《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农业部“两个规范”要求,加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一是进一步加强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设置岗位,科学配备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加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执法能力建设;二是进一步加强基层农机安全管理组织建设,明确乡镇负责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充分发挥村委会在农机安全生产中的作用,推进农机安全村建设。支持和鼓励建立农机安全互助组织,加强安全自律。建立健全与各类农机作业服务组织的安全生产联系制度,整合社会资源,完善基层农机安全监管体系;三是提高农机监理人员素质。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农机监理行政执法业务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对考试员、检验员、事故处理员岗位资格的管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要坚持以人为本,规范执法,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努力提升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队伍的执法监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