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从事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管理运营,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履行股东职责,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收益权。
(5)在市政府授权范围内,进行土地的收储、整理和开发。
(6)行使政府投资项目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职能。
(7)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4.中心运作模式
(1)各项目单位将下年度政府性投资用款计划,于当年12月份前报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
(2)中心将各单位用款计划进行梳理汇总,商市财政局拟定出政府下年度投资计划和融资计划。
(3)中心将政府年度投融资用款计划上报市政府投融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研究。
(4)领导小组对市政府投融资中心编制的年度投融资计划进行审核。研究通过后,市政府投融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确定的投融资计划下达到市政府投融资中心。
(5)中心按照领导小组确定的年度投融资计划,编制年度投资、融资方案及还款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上报市政府投融资领导小组研究。
(6)投融资计划经领导小组,按照工作程序和法定要求报批审定后,下达到中心负责推进实施。
(7)中心按照投融资实施方案要求,分解到项目单位具体实施。
(8)中心按照有关要求,加强对项目单位的监督管理,及时归集还款来源,建立稳定的还款机制,实现“借的来、用得好、还得上”的良性循环。
(三)成立政府投融资管理监督机构。由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政府投融资管理监督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依法对政府投融资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财政部门建立政府投融资项目效绩评价制度,对投融资中心资产运营、政府债务的借、用、还和偿债资金的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投融资的规范、安全、有效。监察、审计部门建立政府投融资责任追究制度,对政府投融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失误及违规进行投融资活动造成损失的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
三、加强投融资平台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整合政府“四资”,增强投融资平台的投融资能力
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梯次推进的原则,先把产权明晰,能够量化的国有“四资”进行整合,划转到投融资中心,增强投融资平台的融资实力。第一批拟整合的资产总额约31.7亿元,具体如下:
1.市停业整顿地方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中心2000万元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