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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宁政办发〔2010〕5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基层应急队伍是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区基层应急队伍不断发展,在应急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各地基层应急队伍建设还存在工作进展不平衡、组织管理不规范、职责任务不明确等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基本原则和建设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着力提高基层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坚持立足实际、按需发展,兼顾市、县、乡级政府财力和人力,充分依托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步加强和完善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
  (二)建设目标。到2011年底,市、县(区)两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基本建成,重点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全面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普遍建立,应急志愿服务不断规范,基本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应急救援能力基本满足本区域和重点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为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基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一)加快建设市、县两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整合现有资源,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依托,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补充,抓紧组建或确定“一专多能”的市、县两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市、县两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消防工作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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