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建筑节能符合规定标准,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优良品率不低于50%,并要选聘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物业服务。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对经批准列入棚户区改造的项目,安置回迁用房和公益性用房的建设用地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配建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按实际用地面积予以行政划拨;其他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所得净收益全部用于政府配建廉租住房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十五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一律免收;集中供热管网配套费按全部开发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28元标准收取,其他经营性和服务性收费,按开发建筑总面积减半收取。
第十六条 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地方税收中,地方留成部分税金全额投入棚户区改造项目。其中:配建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七条 对在建工程完成投资30%以上的项目,允许进行在建工程抵押贷款。
第十八条 凡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则上按开发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4%、5-10万平方米5%、10万平方米以上6%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对地处边远、商业价值较低、开发难度较大、房屋回迁比例大的区块和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经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研究,可适当下调配建廉租住房的比例,直至为零。
第十九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相邻城市规划道路、且需要同时拆迁的,其主路面及两侧各外延一米(以规划局出具的控详规划图为准)的拆迁补偿和土地费用由市政府承担,其余退红线部分的拆迁补偿和土地费用由开发企业负责。主路面及两侧各外延一米房屋拆迁需要回迁安置的,由开发企业负责按照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标准,将其回迁安置到所在的回迁楼房之内,市政府按照统一确定的新建楼房的成本价格将拆迁费用返还给开发企业。棚户区改造小区内的道路,其房屋拆迁和建设费用由开发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可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低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