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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决定
(宁政发〔2010〕5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金融机构:
  2009年,面对复杂多变的经济金融形势,我区各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认真贯彻中央“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的政策措施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和改善金融监管,不断深化金融改革,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拓宽金融服务领域,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挑战、推动自治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表彰先进,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2009年做出突出贡献的17家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予以表彰奖励。授予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宁夏监管局、中国保监会宁夏监管局、自治区金融服务办公室“金融组织管理突出贡献奖”;授予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宁夏分行、中国银行宁夏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宁夏分行、交通银行宁夏分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功勋奖”;授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支持新农村建设突出贡献奖”;授予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宁夏银行、石嘴山银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突出贡献奖”;授予吴忠滨河村镇银行、平罗沙湖村镇银行“支持新农村建设贡献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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