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包装车间应设置成独立的隔间,室内不得设置明沟,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并配备足够的空气消毒装置,工作台面应洁净且便于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饮具不得直接放置在地面。
第十六条 包装车间入口处必须设更衣室,室内应当有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并配备流动水洗手、手消毒设施。工作人员必须更衣、换鞋、洗手、手消毒后方可进入包装车间。
第十七条 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应储存于密闭的垃圾箱内,并及时清理。
第十八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在洗涤、消毒、包装等处理过程中,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清洗用水应符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水量充足并及时更换;使用的消毒剂、洗涤剂、催干剂、包装材料及存放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提供的陶瓷、树脂、不锈钢、铝制等餐饮具应符合相关国家卫生标准;并索取相应的检验合格证明及购物凭证。
第十九条 垃圾箱应加盖密闭,垃圾及时清理,每天工作结束后,应对使用设备进行清洁、消毒;对车间内外环境进行清洁、消毒。
第四章 仓储与运输卫生要求
第二十条 储存消毒后的餐饮具仓储间应当有通风、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并有堆物垫板、货物架等。餐饮具存放应当离地、离墙不小于10厘米、离顶不小于50厘米,保持干燥、整洁。
第二十一条 消毒后的待检餐饮具、合格餐饮具、不合格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记。
第二十二条 存放容器应及时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运输餐饮具的工具应当密封,便于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
第二十三条 餐(饮)具出入库应当有登记、验收制度,并记录,应同时记录销售单位、品种及数量等备查。
第五章 卫生质量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在为社会提供消毒服务前,应委托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对所采用的清洗、消毒方法和程序进行验证,消毒后的餐饮具感官指标、理化指标、细菌指标要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94)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