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基本卫生要求》的通知
(皖卫监〔2010〕18号)
各市卫生局,厅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
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文件,进一步规范我省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工作,加强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餐饮消费安全,根据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基本卫生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
安徽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基本卫生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管理,防止通过餐饮具传播疾病,保护使用者的身体健康,根据《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等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安徽省辖区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必须遵守本要求的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选址、布局及基本设备的要求
第四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选址卫生要求:
(一)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周围应无积水、无杂草、无露天堆放垃圾、无蚊蝇等有害昆虫孳生地,环境整洁。
(二)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30米以上。
第五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分操作区和非操作区。操作区包括餐饮具去渣、洗涤、冲淋、消毒、烘干、感官检验、包装间、餐饮具储存间等功能场所(专间);非操作区包括办公室、检验室、库房等。总体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