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实责任,加大投入。各地要把爱国卫生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年度目标任务,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各级党政干部政绩考核内容。要继续坚持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工作原则和方法,建立爱国卫生长效机制。各地要增加爱国卫生投入,不断拓宽爱国卫生筹资渠道,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同时,通过整合部门资源、鼓励企业和社会参与等途径,不断增加爱国卫生工作的经费投入。
(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要切实解决爱国卫生机构网络不全、人员不到位等问题,确保爱国卫生各项任务更好地落到基层、落到实处。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等要有专、兼职领导负责爱国卫生工作。各市、县政府要建立健全爱卫会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各级爱卫会作为同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要统筹协调各种社会力量共同推动爱国卫生工作。
(三)落实部门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部门协调联系、定期报告通报、工作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按照职责把爱国卫生工作列入部门工作计划。宣传部门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相关单位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的社会宣传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财政部门要为落实各项爱国卫生工作目标提供经费支持和保障;卫生部门要提供卫生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教育部门要开展对学生的健康教育,培养学生从小养成爱清洁、讲卫生的良好习惯;建设部门要加强规划指导,建立健全相关机制,统筹做好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农业部门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组织做好农村人、畜、禽粪便和养殖业废弃物及其他农业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安全利用,配合做好人畜共患疾病防治;水利部门要指导全省供水水源地保护,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要制定和实施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弃物、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政策和规定,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旅游主管部门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点)的卫生管理、废弃物收集处理以及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治理;各级爱卫办要做好日常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等。
(四)加强考核评估与奖惩。各地要建立爱国卫生考核评价体系,每年对本地区措施落实情况和工作成效进行考核。省爱卫会要组织开展全省性考核评价和监督检查,并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卫生创建活动成效显著的,由各级政府给予奖励。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爱国卫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对措施不力、工作消极应付的地区和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无明显成效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同志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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