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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述相关资料包括《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同一项目的相关资料如无变更只需报送一次,并与扣缴表一起纳入档案管理。

  对于因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应督促扣缴义务人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

  对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应要求非居民企业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 落实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各单位要按照《转发国际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地税〔2009〕92号)的要求,受理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做好审批或备案等相关税收协定管理工作。对于不符合享受协定优惠条件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的企业,应一律先行征税,待符合规定后再为其办理享受协定优惠手续。

  附件:1、源泉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监控情况表(股权转让)

  2、源泉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

  3、源泉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项目清算表

  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1:源泉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监控情况表(股权转让)

  填报单位   日期

微机编码被转让股份企业名称转让方名称(中外文)受让方名称(中外文)合同名称合同日期转让时间转让金额币种汇率折合人民币金额发现问题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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