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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9〕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遏制地价、房价过快上涨,支持本市居民自住和改善型购房需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房地产税收和金融政策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住房,且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须凭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首次购房证明,其契税税率仍按1%征收。
  (三)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方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恢复收取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住房登记费和个人买卖存量普通住房的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
  (五)对投资投机性购房,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切实防范各类住房贷款风险;对自住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政策,仍按国办发〔2008〕131号文规定,即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及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贷款利率和最低首付比例继续按照优惠政策执行。
  (六)对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继续执行不低于所购房屋总价款20%的规定;有两人及以上参与贷款的借款家庭,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仍为60万元,其中如有补充公积金的,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仍为80万元;只有一人参与贷款的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仍为30万元,其中如有补充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仍为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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