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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水库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及水源水质的义务,对破坏水库工程设施、污染水质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或者检举。

  第六条 对在水库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库的保护管理

  第七条 水库管理、保护范围:

  (一)水库大坝上、下游坡脚外二百米区域内为管理范围,二百米至三百米区域、水库大坝北端北延三百五十米区域内为保护范围;

  (二)副坝坡脚外五十米区域内为管理范围,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区域为保护范围;

  (三)水库溢洪道边线外五十米区域内为管理范围,边线外五十米至一百米区域为保护范围;

  (四)水库大坝迎水坝坡、坝顶路面、防汛公路路面为管理范围;

  (五)水库干渠两侧坡脚外四米以内区域为管理范围,两侧坡脚外四米至十米区域为保护范围;

  (六)水库其他管理设施的土地确权范围为管理范围,土地确权范围外五米以内为保护范围;

  (七)水库防洪水位线以内的水域和陆域为管理范围,防洪水位线至水库校核水位线之间的水域和陆域为保护范围。

  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在前款划定范围内的重点地段设立水库管理和保护标志。

  第八条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采砂、采石、取土;

  (三)分割、占用水库水面及库容;

  (四)爆破、打井;

  (五)毁坏水利工程、水文观测设施及其他设备、设施;

  (六)非水库管理人员开启、关闭水库工程设施;

  (七)擅自从水库中提水、引水或者从输水干渠和输水管道中截水、提水、引水;

  (八)防汛期间,在坝体及防汛道路上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和晾晒粮草;

  (九)在坝顶路面和溢洪道桥上行驶履带车辆和载重量十吨以上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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