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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沪安监管监二〔2010〕59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4年以来,本市通过开展小企业安全生产评估工作,对小企业实行分级监管,促进了小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不断改善,为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强化小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小企业安全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开展评估工作,不断夯实监管基础
  (一)严格按照导则要求,做好小企业评估工作。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认真按照《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评估导则》(沪安监管监二〔2008〕218号)的要求,对已评估并届满3年的小企业进行评估;对新设立或者迁入的小企业,应及时进行评估分级,并纳入监管范围。在开展评估的同时,要把好评估工作质量,特别要对乡镇街道评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已经评估出A、B、C、D级的小企业,可以用公告、文件、授牌等形式予以公布,并按照分级监管办法的要求,进行日常监管。
  (二) 依托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小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机制。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以“小企业安全生产评估信息管理系统”为依托,建立小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档案,掌握区域内小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要督促各乡镇街道根据评估和日常分级监管的情况,对小企业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实现小企业信息的动态管理,并不断扩大对小企业的覆盖范围,逐步将区域内的小企业信息全部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二、切实加强重点监管,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三)认真分析事故特点,加强对重点小企业的监管。2009年,本市小企业发生死亡事故217起,死亡229人,其中制造业类小企业死亡116人,建筑业小企业死亡41人。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结合区域实际,将这两类小企业作为监管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制订应对之策。同时,要认真分析区域内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现状,将区域内的事故易发、多发类小企业,作为年度的监管重点,通过采取联合执法、专项整治等形式,进行隐患排查和治理,以降低小企业事故的发生。
  (四)明确重点监管事项,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对小企业进行日常监管时,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的要求,重点对第八条规定的十九条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要根据“小企业安全生产评估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不同小企业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小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安全管理制度、职工安全教育、安全生产条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小企业改善安全生产状况,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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