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提高
城市农村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0]6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提高城市、农村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是今年省委、省政府为民办的“14件、23项”实事之一。目前,《2010年提高城市农村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2010年提高城市农村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实施方案
(省民政厅)
一、项目背景。
2009年,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80.9万人,占城市人口的12.4%,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260.9万人,占农村人口的13.1%,保障比例比全国平均水平分别高出8.57和8个百分点,但城市低保标准185元比全国平均标准224元低39元;农村低保标准728元比全国平均标准1176元低448元,月人均补助50元比全国平均补助60元低10元。
二、目标任务。
(一)城市低保。标准提高10%,全省平均标准由185元提高到204元,平均补差由月人均110元提高到129元。月人均58元的物价补贴不变。
(二)农村低保。标准由728元提高到850元,平均补助水平由月人均50元提高到65元,其中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由月人均45元提高到60元,市州及县市区配套不低于月人均5元。
三、实施范围。
在2009年底城乡低保人数基础上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操作程序。规范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和保障金发放程序,严格实行公示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二)坚持分类施保。依据劳动能力、家庭收入、身体状况科学分类,实行分类施保。
(三)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定期审核制度,切实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增有减。
(四)及时发放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城市低保资金按月发放,农村低保资金严格按照“一册明、一卡统”要求,按季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