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由中央投资和省、市、县三级财政配套解决,总投资5.6亿元。其中,中央投资5.32亿元,省级配套290万元,市州及县市区配套2510万元。
五、工作要求。
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印发县医院、县中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9〕98号)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和要求进行建设。
六、工作进度。
3月-4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下达建设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中央投资和省级配套资金)。
4月-5月,县级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完成设计和招标工作。省卫生厅组织对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市州及县市区配套资金到位。
6月-10月,全部项目进入主体施工阶段,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对工程进度情况进行督导。
11月-12月,由市州卫生、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部门对主体竣工项目先行验收后,省政府组织对所有建设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整体评估。
七、保障措施。
(一)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积极配合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建立实事办理协作机制。
(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及时下达投资计划和建设资金;市州及县市区政府按照投资计划落实配套资金。各市州及县市区发展改革、城建、国土资源等项目及建设管理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减免相关费用。需征地的项目,由当地政府无偿划拨土地。省卫生厅定期组织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导。项目单位积极组织项目建设,按月报送项目进度。
(三)加强项目建设经费管理和监督,明确经费拨款程序、应用范围和监督途径,建立资金使用效果评估机制,做到公开、透明、合理。
(四)在抓好项目建设的同时,要注意做好设备配备,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快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不断提高服务能力。
八、验收办法。
12月底,县级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完成主体工程。省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联合组成验收考核组,根据《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农村卫生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对各市州项目建设进度与工作质量进行考核。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考核配套资金落实、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检查有无随意扩大规模和投资、擅自更改项目批复建设内容和已经批准的总体发展规划等,负责对竣工项目的质量进行验收。省财政厅主要负责检查项目建设是否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资金管理、是否存在盲目贷款建设等问题。省卫生厅主要负责督导项目实施进度,检查工程是否严格执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管理等各项制度。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县市区,将减少下一年度项目和资金的安排;对不合格工程要追究实施单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