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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0年清明节工作方案》的通知

  2.3月11日前,转发民政部《关于做好2010年清明节工作的通知》和我省《2010年清明节工作方案》。

  3.3月12日前,召开市县民政局、殡葬服务单位会议,部署清明节群众祭扫安全保障工作。

  4.3月15日前,海口市、三亚市完成清明节群众祭扫观察点的设置工作,其它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观察点,并将2010年清明节观察点报省厅清明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3月23日-4月7日)

  1.3月25日前,各市县完成部署清明节应急值守工作,全力做好清明节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确保无重大安全事故和群体性事件。

  2.按照《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殡葬系统开展“优质服务月”活动的通知》要求,深入开展殡葬改革宣传,突出“优质服务、阳光殡葬”的主题,牢固树立“丧属至上”的理念,实现规范服务、文明服务、诚信服务和优质服务。

  3.3月27日至28日、4月3日至5日,各观察点按要求上报群众祭扫情况。

  4.3月27日至4月6日,各市县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清明节群众文明祭扫情况。提醒公众把握祭扫人数变化规律,做到安全出行,文明祭扫。

  (三)总结阶段(4月8日-4月12日)

  清明节工作结束后,各市县民政局对清明节工作进行总结,并将工作总结于4月12日之前上报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明祭扫活动有序开展。各市县要按照民政部《关于做好2010年清明节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0〕41号)精神,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组织上加强领导,工作上狠抓落实。要及时成立清明节群众祭扫活动领导小组,工作任务重的市县,要提请政府成立指挥协调机构,形成统一领导、协调联动的工作格局,确保清明节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清明节祭扫活动顺利进行。各市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单位的管理监督工作,强化对殡葬服务场所各项安全措施的监督检查,消除祭扫场所安全隐患,在土葬区和没有建立公墓的市县以及各乡村,重点要引导群众提高防火意识,防止祭扫过程中因燃发鞭炮、烧香、点蜡烛、烧纸钱等引起火灾,在火葬区和建有公墓的市县,要指导殡葬服务单位完善各项安全预案,科学合理安排祭扫活动路线,规范服务内容和程序,妥善处理群众对殡葬服务单位的投诉,维护群众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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