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排序公示。考核结束后,各专业学科考核小组统计考核分数,汇报考核情况;评审委员会对照推荐评选的原则,平衡各学科组把握的条件标准,确定入围名单;通过网络或报刊等媒介公示结果,听取群众反映的意见。
3、收集外调材料。对评选中出现的问题或群众反映的问题,派员实地调查核实或信函核实其真实情况,收集整理好有关材料向领导小组汇报。
(四)审定报批(2010年7月12日- 8月31日)。
评选办公室将评选的整体情况向评选领导小组及厅党组汇报,由厅党组及评选领导小组审定评选人选名单;将人选名单呈报省政府审批及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五)表彰。安排在2010年教师节期间进行。
六、特级教师的表彰奖励
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海南省特级教师”的表彰决定,授予特级教师称号,颁发特级教师证书;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退休后继续享受,数额不减(在民办学校或中外合作举办学校任教的教师,评选为特级教师的,所享受的特级教师津贴按其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或聘用合同执行);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采用多种形式宣传特级教师的优秀事迹,推广其教育教学先进经验。
七、申报材料和时限
为保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市县、各单位严格按推荐名额与要求及时做好推荐工作,务必于2010年5月21日前将下列材料报送省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逾期不再受理。
1、《海南省特级教师呈报表》一式三份;
2、《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基本情况表》一式二份;
3、推委会考察材料和被推荐人先进事迹材料一式二份;
4、论文、成果证书、奖状、聘书等复印件一式二份;
5、已出版的著作或已被推广的教改经验材料、被公开采用的教材、教学参考书等复印件一式二份(内容较多的可复印其封面、目录、主要内容和封底装订);
6、各市县(单位)2010年特级教师评选推荐工作总结,包括评选推荐工作程序、推荐委员会组成情况、考察、公示及评选推荐结果等。
请各市县、各单位按材料第3、4、5项顺序将被推荐人有关材料装订成两份材料册上报(另附被推荐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相片1张,背面署名),第1、2、6项材料要求存入计算机光盘(包括储存被推荐人2寸免冠数码彩色相片),书面材料与光盘一同上报。上报书面材料中,凡复印件、原始记录等均需各市县教育(教科)局人事部门加盖公章及审核人署名确认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