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第五批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琼教师〔2010〕21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各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单位(学校):
近年来,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涌现出一批在教书育人中做出重大贡献的教师,他们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为了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在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中有特殊贡献的教师,充分发挥他们的示范表率引领作用。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文)和省教育厅《
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琼教师〔2007〕44号)精神,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厅决定开展第五批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级教师评选组织机构
1、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由省教育厅直接领导,设立特级教师评选领导小组,成员由省教育厅领导及办公室、师资管理处、人事处、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省委教育工委办、财务审计处、发展规划处、思想政治教育处、政策法规处和省教育工会负责人组成(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人员从上述处室抽调,评选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负责特级教师评选日常工作。
2、成立海南省中学(含中职)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和海南省小学(含幼儿园)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中、小学特级教师的考评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专业学科专家(主要是特级教师)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考核小组,专业学科考核小组负责本专业学科特级教师评选考核工作。
3、各市县、各单位要成立特级教师推荐委员会,推荐委员会由行政领导和有关教师组成,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特级教师候选人的组织推荐、资格审查、综合考察、公示申报等工作。
二、特级教师评选范围、名额
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是: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培训机构)、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及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重点在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的专任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