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方案审核的通知
(沪房管财〔2010〕71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根据《关于印发〈“
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管建[2009]382号)的有关规定,住宅建设单位在申报住宅施工计划时,应同时提交该项目的公建配套设施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建设全过程管理,推进配套公建设施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现就有关具体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住宅施工计划的编制工作
住宅施工计划管理是住宅建设全过程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项目后期办理预售许可、交付使用许可等手续必要的材料之一。各区县房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住宅施工计划的编制工作,落实专门科室、人员负责。同时告知建设单位,新建住宅项目在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后,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申报住宅施工计划。
二、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建设施方案审核
住宅建设单位在申报住宅施工计划时,应同时提交该项目的公建配套设施实施方案。具体为填交《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建设施实施计划表》(见附件),并同时提交住宅项目规划方案批复及附总平面图(并标注本期计划建设范围)以及本期工程项目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各区县房管部门应根据《
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建设施与住宅同步建设的要求,对建设单位所填报的资料,包括应实施的公建项目内容、规模、建设时间等进行核定;对建设规模较大、需分期实施的住宅项目,当住宅建设总量达到该地块住宅总量的70%时,该地块按规划配建的行政管理、教育、文化、医疗、公交站点等公益性设施应当同步建设,不实行另外过渡措施。若公建设施未与住宅同步建设的,房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抓紧实施相关公建设施建设,并暂缓住宅项目施工计划的申报;因土地、拆迁等因素导致公建设施延缓建设的,在建设单位落实过渡解决方案后办理住宅项目施工计划申报手续。
三、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建设施建设的跟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