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0〕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市、县(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对制发的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本通知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解释等实施对社会管理的文件。
二、清理原则和方法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遵循 “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本级政府或部门制发的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对每份规范性文件提出继续有效、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处理意见。根据《
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没有列入重新公布继续有效目录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清理工作主体及分工
凡是有权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都是清理工作的主体。各清理工作主体负责对以本单位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多个机关联合制定的文件由牵头机关负责清理。
市政府法制办及各县区政府办、法制办分别负责本级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审核工作。
四、工作步骤
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2010年4月开始,10月底前结束,分为二个阶段:
(一)从4月份开始清理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各部门要对本单位起草并组织实施的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写《抚顺市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附后),以各单位正式文件的形式于2010年4月3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